2010年度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仅在2010年春节期间进行审查审批。
1、经营单位申请。
2009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为申请单位咨询、准备时间,2010年1月1日至1月15日(腊月初一)为集中受理时间,申请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向所在的县(市)、区安监局申请,逾期一律不得受理申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于2010年1月29日(农历腊月十五)前全部发放完毕。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有效期。
限放区外:55天〔2010年1月30日(农历腊月十六)-3月25日(农历二月初十)〕,其中,2010年1月30日(农历腊月十六)至3月17日(农历二月初二)为烟花爆竹销售期,2010年3月18日(农历二月初三)至3月25日(农历二月初十)为烟花爆竹回购期。
限放区内:35天〔2010年1月30日(农历腊月十六)-2010年3月5日(农历正月二十)〕,其中, 2010年1月30日(腊月十六)至2月3日(腊月二十)为烟花爆竹购进期、2010年2月4日(腊月二十一)至2月28日(正月十五)为烟花爆竹销售期、3月1日(正月十六)至3月5日(正月二十)为烟花爆竹回购期。购进期和回购期期间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销售活动。
(二)申请有效期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根据《
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绕城高速公路内区域)内不得申请有效期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它区域允许申请。
2、有效期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布点,原则上保证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较大的村居至少有1处常年销售点,以便满足市民日常婚丧嫁娶的需要,并遏制非法烟花爆竹销售行为。
3、为方便集中培训考核、保证许可证发放质量,每年的4月1日至20日为集中受理时间,申请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和申报材料,向所在的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安监局集中统一办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
4、有效期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确定审批之日起到下一年度对应日减一日
(三)文件资料的受理
县(市)、区安监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