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1、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已完全满足市场需要,今年原则上不再布新点。
  2、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符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等有效措施逐步提高和改善各项安全设施,确保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同时,未换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不得开展2010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经营业务。
  3、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在各自的经营区域内设置样品展示厅,方便零售单位购进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样品展示厅工作人员应为本公司正式人员,并持证上岗。限放区内的样品展示厅由批发企业提出申请,由市安监局审查备案统一对外公布,其余由所在县(市)区安监局审查公布后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2010年春节期间限放区内样品展示厅设置时间为: 2010年1月1号(农历十一月十七)-2010年3月5日(农历正月二十)。
  (二)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布点的安全条件;
  (2)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3)建立主要负责人、经营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制度;
  (4)按照《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附件二)的要求,经现场检查合格;
  (5)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县级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6)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2、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
  (2)各类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申请单位应提供工商部门发放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新申请个体工商户持《名称查询卡》);
  (3)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员经安监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6)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7) 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申请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