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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安监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烟花爆竹的经营布点和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等法规及省安监局《山东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济政发明电〔2008〕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明电〔200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受理、上报工作和指导、督促县(市)区安全监管工作,并接受省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初审监管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及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数量,由县(市)、区安监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应从严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临时零售单位实际审批数量不得超过2009年春节期间审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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