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快速路功能,保障城市快速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内城市快速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和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中央分隔、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具有单向双车道或者以上的多车道,并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供机动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安全设施、照明设施、通信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界桩、测桩、里程牌、标志牌、花草树木及专用房屋等。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直接管理的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快速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快速路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高效便民原则,努力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城市快速路管理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