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必要的核实,并进行初选和评审。办公室将初选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示1周。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评审和公示的申请人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向通过审定的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论证需要可直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公布。专家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三)论证结论无法保证工程安全。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档案,并采取咨询、抽查等方式定期跟踪专项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跟踪报告。
施工单位应如实、及时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也可以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