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进行管理。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施工安全的主管主任担任,施工安全管理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科技与村镇建设处、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审定专家的聘任或解聘,组建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下称“专家库”),协调处理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起草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协助执法机构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对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分四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类别及对应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条件等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