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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9〕841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家论证程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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