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险情时,由属地政府和三防指挥部负责,立即转移受影响群众,迅速组织人员抢险,采取一切手段控制灾情扩大。
(3)市三防指挥部接报后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
5.4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逐级分部门上报市三防办和相关单位。
(2)市三防办将特别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即时报告省防总、市委、市政府。
(3)灾情信息由市三防办统一确认,适时向社会公布。
5.5 新闻报道、宣传
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新闻报道工作。新闻报道以准确、公正、及时、客观为原则。
新闻媒体在每年汛中进行1~2次防御气象灾害知识和措施等相关宣传,并在气象灾害发生时及时宣传报道。
5.6 应急响应解除
洪水灾害I级应急响应解除由市政府批准后生效;其他级别应急响应解除由市三防指挥部批准生效。
暴雨灾害应急响应在市气象局解除所发布预警信号时,相应应急响应自行解除。
应急响应解除后,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和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做好灾区防疫工作;修复水毁工程和通讯设施、公路等;落实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在防御洪水、暴雨及水利工程出险时,通信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抢险通信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 技术保障
市水务局、各区水利局、各级三防防汛抢险专家抽调人员负责抢险技术支持。
6.3 抢险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统一指挥,各部门各行业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属地政府要组织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先期处置队伍;如遇特大险情,驻珠部队、武警和专业抢险队伍为主要抢险力量,以民兵预备役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队伍配合抢险。
6.4 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公安、海事部门负责防汛时的物资运输、抢险救灾车船,以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5 医疗保障
由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赶赴灾区进行巡医问诊,指导灾区开展伤病员救治、消毒隔离、疾病预防等工作。
6.6 治安保障
以公安部门为主、属地治安部门为辅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必要时抽调武警部队配合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社会治安稳定。
6.7 物资保障
6.7.1防汛抢险物资保障
(1)市、区三防指挥部根据国家防汛物资储备有关规定,按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2)各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
(3)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用本区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向市三防指挥部提出申请援助。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6.7.2生活物资保障
以发改、财政、民政部门为主,属地政府(管委会)为辅为灾区和避护所群众提供生活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市、区财政每年预留一定的防汛救灾专项资金,保证防汛救灾应急需要,由监察、审计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7.善后工作
防汛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各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行业要加强灾后救灾复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救灾复产工作小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复产工作,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