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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员单位涉税信息按月(季)交换共享的,应于月份(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税务机关;按年交换共享的,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提供;未明确具体时间的,依照税务机关书面函件要求交换共享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在具体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配合涉税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参加税务协作会议;

  (四)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五)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受委托单位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每年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成员单位组织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按本规定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代征代缴税款,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部门和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综合治税管理的规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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