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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晋人社厅发[2009]9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确定
  事业单位在首次设岗时,其岗位总量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对已超编的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今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编制限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以内。
  二、关于高等级管理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中高等级岗位和受聘人员,除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或备案同意的外,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规格和下达的领导职数为准,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规定职数设置较高等级的管理岗位。
  三、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单位领导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及等级。
  四、关于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时,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现任领导职数,在其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原岗位后,该岗位自动取消。事业单位首次设岗完成后,不再设置和核准此类岗位。
  五、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实施办法》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仅规定了全省总体控制标准,各系列、各层级、各层级内各等级间的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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