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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价费[2009]250号 2009年12月8日)


市人事局,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单位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收入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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