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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司〔2009〕131号)


各市司法局:
  《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根据《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行为或其他问题,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请求,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投诉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办投诉;
  (二)直接处理投诉;
  (三)监督、指导或协调投诉的处理。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及投诉人的监督。
  第七条 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项;
  (三)有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证据材料或线索;
  (四)与律师执业行为有关。
  第八条 投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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