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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同时,围绕生态自然修复,对植被较好、水土流失轻微、有潜在水土流失危险的区域实施有效保护,防止自然生态系统的退化。
  第七条 在山区、垣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修建工程和从事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和案件查处;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
  第九条 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晋价涉字[1992]第59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于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业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及其他损坏原地貌的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开发建设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按批准的治理方案进行防治。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经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核准后,应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由水土保持部门统一安排治理。对跨县(市、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由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统一征收,对不跨县(市、区)的生产开发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由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站负责征收。其中生产企业的补偿费、治理费可以委托市、县(市、区)地税局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二)收费标准
  1、水土流失补偿费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2-0.4元。
  2、工矿企业和从事采矿、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的个人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应积极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治理费:
  (1)采矿、筑路及其它有破坏地貌、植被行为的,按采挖面积和倾倒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3-0.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
  (2)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为方便起见,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计收。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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