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负责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并经本单位聘任方可上岗。严禁其他人员擅自操作。操作控制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必须专人专机。
第八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前须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备案登记。安装完毕后,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由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发放《起重机械登记证》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第三章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和使用
第九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必须具有以下安全防护装置,其性能不得低于《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装置应定型化。
(二)卸料平台防护门。卸料平台口必须设置常闭门,并应采用联锁装置。
(三)吊篮安全门。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应采用联锁开启装置,使升降运行时安全门自动封闭吊篮的上料口。
(四)料口防护棚。防护棚搭设必须安全、严密、可靠。
(五)限位器和紧急断电开关。
上极限限位器,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
下极限限位器,安装位置应满足在吊篮碰到缓冲器之前限位器能够动作。
超载限位器。安装超载限位器,接近额定荷载时提前报警,不得超载使用。
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
(六)钢丝绳。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形、断芯等变形现象。
(七)通讯装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必须具备对讲通讯装置。
第十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基础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附墙架的设置以及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均采用刚性件,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附墙架与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架体连接严禁焊接。
第十三条 采用缆风绳固定的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高度30m以下),缆风绳的材料、规格、连接、固定等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设计和《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