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建设局建筑工程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安监站:
现将《运城市建设局建筑工程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运城市建设局建筑工程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在使用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部《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以下简称《规范》)、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作为垂直运输设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施工现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拆除,必须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与拆除前,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和监理单位审核。
第五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和检修制度,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上述规程和制度应以标牌形式张贴在施工现场。每台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的设备技术档案应放在施工现场,以备检查。
第六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或加高后,必须经安装班组自检,施工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做好原始记录。
施工项目部负责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验收的人员应由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