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新一轮全省采供血机构再次执业登记的通知
(黑卫医发〔2009〕755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各级采供血机构:
根据《
血站管理办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相关要求,血站应每三年、单采血浆站每两年进行再次执业登记。现将《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和《单采血浆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发给你们,请于12月30日前上报各级采供血机构再次执业登记申请材料。文本材料统一报送至省输血协会,同时将电子版材料上传至ssxxh@hljwst.gov.cn。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新一轮执业登记,重新发给《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单采血浆许可证》。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
各市(行署)、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严格初审。各地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需要调整原设置机构的(含分支机构、储血点)要予以说明。有需要变更事项的同时上报变更材料。各地要通过新一轮执业登记工作,规范血站、单采血浆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单采血浆站的建设与发展,确保血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