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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品阁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批复

  二、住宅电梯收费:          单位:元/月·户

每梯用户数

项目

11层

备注

用户数≤30

 

基础费用

30

每增减一层运行电费±3元/月·户

运行电费

30

合计

60



30<用户数≤60

 

基础费用

25

每增减一层运行电费±2元/月·户

运行电费

20

合计

45


  上述收费标准在该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不得上浮,电梯起始层为地面一层的住户,原则上不收电梯费,其余情况,可由业主和物业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每梯用户数原则不包括地面一层住户。

  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批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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