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宅电梯收费: 单位:元/月·户
每梯用户数
| 项目
| 11层
| 备注
|
用户数≤30
| 基础费用
| 30
| 每增减一层运行电费±3元/月·户
|
运行电费
| 30
|
合计
| 60
|
30<用户数≤60
| 基础费用
| 25
| 每增减一层运行电费±2元/月·户
|
运行电费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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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45
|
上述收费标准在该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不得上浮,电梯起始层为地面一层的住户,原则上不收电梯费,其余情况,可由业主和物业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每梯用户数原则不包括地面一层住户。
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批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