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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我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监管等各项配套措施,强化对基本药物目录、生产供应、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管评价的管理,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应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我市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既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又要考虑供应方便、配送及时的因素。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覆盖质量抽检,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加强药品检验能力建设,优化技术人才,完善检验设施设备,保障检验工作正常开展,到2011年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质量抽样率达到100%。

  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本药物制度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3、加快建立覆盖全市农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把建立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到战略高度,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从政策上扶持,投入上倾斜。精心培育农村药品市场,拓宽农村药品供应渠道。鼓励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配送质优价廉的药品,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以村卫生室为主体、农村零售药店为补充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对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农村零售药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完善药品供应网络。加大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每个乡镇聘任2_3名药品安全监督员,每名监督员补助标准每月不低于800元,工作保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药品监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药品监管执法体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药品行为,确保广大农民用上安全放心的药品。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药品供应保障中的辐射作用,形成覆盖全面、供应及时、价格低廉、安全有效的供应网络。

  4、建立基本药物优化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2009年在交城县、离石区、中阳县和交口县4个县(区)推行建立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及相应报销政策的制度体系。按照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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