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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加倍补交。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银行保函或担保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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