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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清办〔2009〕36号)


各市清欠办:

  现将《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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