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建科〔2009〕38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 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