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建科〔2009〕38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 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