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传真〔2009〕26号)
有关市(地)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贯彻落实《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依据《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进行2009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考核分为评价机构自检、考核组现场考核及会审三个阶段
(一)12月8日至12月9日评价机构自检;
(二)12月10日至16日对安全评价机构现场考核;
(三)12月17日至25日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情况进行会审。
二、考核内容、方式
各安全评价机构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填写相关自查总结和年度分类报表(见附件1、2),并于2009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局规划科技处(电子版),逾期不按要求上报材料的评价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并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一)考核内容
1、评价机构项目管理和评价报告编制情况;
2、评价业务范围保持情况;
3、评价机构资质基本条件保持情况;
4、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范和管理运行情况;
5、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情况;
6、安全评价业绩;
7、遵纪守法情况;
8、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情况;
9、被评价企业对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质量反馈意见情况。
10、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11、评价机构持续改进情况。
(二)考核方式
1、省考核组到评价机构现场抽5项评价报告及存档材料进行检查。查阅评价项目档案,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中至少有80%为安全预评价或验收评价报告。
2、在抽查报告的同时从每个安全评价机构所开展的评价项目中,随机抽查不少于10个被评价单位(项目)进行反馈意见的调查。反馈意见调查表由被评价企业填写,并由被评价企业直接寄送到省局规划科技处(具体格式和要求见附件3)。
三、现场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现场考核程序
考核主要听取评价机构负责人汇报、询问与核查有关材料、考核情况总结、被考核评价机构负责人对考核记录的签字确认等程序。
(二)考核方法
1、查阅评价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内部培训情况、会议记录等;
2、查阅评价人员资质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缴纳“四险”收据和明细表;
3、查阅评价机构相关材料;
4、对评价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等。
四、会审
现场考核工作完成后,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考核会审工作会议,对被考核评价机构上报的自检材料和考核组对评价报告和现场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考核结论。
五、考核结论
考核结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保持资格;
(2)暂停资格;
(3)撤销资格。
考核工作结束后,将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结果于2009年12月底前报总局规划科技司;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结果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公布,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各评价机构要重视考核工作,积极配合省局考核组按期完成考核工作,考核时要求评价机构法人、财务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安全评价人员全部到场,安全评价人员需提供从业资格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等证件原件。
六、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