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评选2009年度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9〕104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2009年度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现将《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09〕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先进单位: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监管部门及内设机构,县(市、区、农垦分局、林业局)专设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先进个人:乡镇、街道以上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专职监管人员。
(二)名额分配
先进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配给我省的先进单位名额5个。由省局推荐市地级先进单位1个;各地市各推荐1个县区级候选先进单位,在其中评选推荐4个。
先进个人的名额分配见附件4。
二、评选条件
见总局《通知》。
三、评选办法
1.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评选条件和评选范围在分配名额内推荐。
2.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经民主推荐酝酿、广泛听取意见、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公示。
3. 评选对象应面向基层和一线。全省推荐的先进单位处级单位不超过20%,先进个人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20%。
4. 在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中评选推荐1个单位和1名候选人作为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2009年度标兵式“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四、时间安排及要求
请各地2009年12月14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排好顺序)、审批表(附件2、附件3,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和推荐材料(先进单位2000字以内,先进个人1500字以内,附电子版)报省局评选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