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检查行为的内部报批程序和行政首长批准制度。未经行政首长批准,严禁擅自对企业实施检查行为。
行政机关有多个内设机构行使检查权的,要相对集中检查,实行一个机构检查,或多个机构联合检查;对同一家企业实施2项以上(含2项)的检查时,行政机关内部要统筹安排。各单位行政首长签批的检查行为,应指定一个科(处)室统一调度,防止不同科(处)室交叉检查或重复检查。
行政首长可授权分管副职领导予以批准。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对企业实施检查行为的工作台帐。每月底对当月的工作台帐进行汇总,并经行政首长签批确认后,留存归档,以备查用。
工作台帐中要详细记录开展各类检查行为的依据、时间、次数、内容、工作人员姓名、企业名称、领导批示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经行政首长签批确认的汇总情况,按照要求在电子监察系统填报。
电子监察系统实行预警纠错。每月5日前未按照要求填报的,当天发出提示信号;超过1日填报的发出黄色纠错指示信号;超过2日填报的发出红色纠错指示信号。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单位,对行政首长和负责填报的有关工作人员按《揭阳市行政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告知单》(由各单位统一印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实施检查的单位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出具《检查通知书》。《告知单》或《检查通知书》其中一联应交由企业存档。
第十二条 企业应妥善保存《告知单》或《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单》或《检查通知书》对企业实施检查行为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对未受行政机关指派,或者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单》或《检查通知书》的检查,企业应如实登记,以备查用。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要提高检查效率,减少检查频次。涉企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随意约见企业法人代表,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向企业推销物品或借机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