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1月1日。
揭阳市规范涉及重点企业检查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切实解决行政检查过多过滥的问题,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揭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重点企业名单以统计部门公布为准,揭阳市效能监察网上也予以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的执法检查、工作检查、收费、处罚、评比、达标等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揭阳市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央、省驻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检查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适度、实效的原则,体现帮忙不添乱、指导不干扰。
第六条 凡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根据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决定到企业实施检查行为的,必须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对涉案类的即时检查和突发性事件的检查,原则上事后要补充登记备案。
第七条 登记备案形式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市一级行政机关通过揭阳市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登记备案,多个单位联合对企业实施检查行为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