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定期向市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生产经营情况、问题、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不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 持卡企业的考核和“绿卡”的使用管理。
(一)持卡企业的考核。持卡企业不搞终身制,按照“自愿申领,动态管理,违法收缴”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每年由市委市政府根据企业在我市投资、纳税、出口、诚信经营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公布。
(二)“绿卡”的使用管理。
1、“绿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期满后根据发放条件重新核发。非集中发放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招商办申请。
2、“绿卡”不得转借和复制,如发生丢失或损毁,应及时报告市招商办,再申请补办。
3、市招商办负责“绿卡”的制发和日常管理工作,对“绿卡”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的实施进行指导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持卡企业遇到特殊服务或优惠措施不落实的,可随时与相关机构联系,也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绿卡”予以注销:
1、持卡企业出现严重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受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2、持卡企业撤走设备、资金,导致达不到持有“绿卡”最低条件要求的;
3、持卡企业注销、迁移出本市的。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对持卡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结案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非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个月。对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二)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揭阳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查处影响落实“绿卡”制度的行政过错行为及行政效能的问题。对在为持卡企业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企业利益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无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在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公安、检察、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食品药品、安监、银行等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