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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的运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共同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将基金收支计划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投资运营全过程实施监控和定期检查。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经办机构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指定或委托相应机构经办新农保业务,负责新农保缴费、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二)提高新农保经办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以省、市级监督管理为主导,以县(市、区)业务操作为核心,以乡(镇)平台为基础,省、市、县、乡互联网络。保证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利用社会金融系统资源,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实现保费收缴便利、社会化发放。建立参保人个人档案、查询制度和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经办机构要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参保人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确保新农保资金的收缴与发放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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