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废物处置企业焚烧处置非危险废物以及采用其他方法处置废物的,其相应的废物处置量和处置成本应按一定方法从企业废物处置总量和总成本中予以剔除,还原出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和处置量,即:危险废物处置成本(量)=企业废物处置总成本(总量)-〔非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成本(量)+其他方法处置废物成本(量)〕。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与其他固体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各成本项目按下列方法分摊:
(一)燃料及动力费中的燃料消耗成本按实分摊。医疗废物与其他固体危险废物混合焚烧处置的,可通过参照同行业分类处置时的单位燃料消耗量、监审年度企业消耗的燃料单位平均价格及企业收集处置的废物抽样情况综合分析固算确定。
(二)收集运输费按医疗废物与其他固体危险废物的实际发生数分摊。
(三)为医疗废物专门购建的冷库、消毒室、制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维修费用,直接计入医疗废物处置成本。
(四)焚烧残渣填埋处置费按核定的残渣量分摊。
(五)危险废物处置其他成本项目均按处置量分摊成本。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危险废物处置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
(三)各种资本性支出,即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资产使用性能的费用;
(四)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定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1、企业基本情况表(表一) (略)
2、企业期间费用明细表(表二)(略)
3、企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核定表(表三)(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