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维修费用,其中大修理费用不得直接计入定价成本,应按大修理周期分摊核定。

  修理费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其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摊销核定,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属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专利费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核定的业务招待费用没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的5‰的,不得核增。

  第十八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与金融机构签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核定。没有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率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处置量以企业废物进销存台帐反映的处置量核定。医疗废物未称重的,处置量可根据企业与医疗服务单位合同约定的医疗废物处置床日数、《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所标明的关于医院污染物产生、排放的核算系数测算确定。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单位成本按单位处置重量计算,其中医疗废物单位处置成本也可按床日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焚烧残渣产生量按实核算。未称重的,医疗废物焚烧后的残渣率按15%计算;其他固体危险废物焚烧后的残渣率按10%计算。

  第二十二条 残渣处置费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因条件限制尚未处理的,可先按市场平均价格及残渣产生量测算其处置费用计入监审成本,但成本监审报告中应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退役费用预提标准,按政府财政、价格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提取核定。未提取计入成本的,应在成本监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