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残渣处置费,指危险废物焚烧后残渣填埋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退役费用预提,指用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场所退役后的维护和监测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一)其他直接营运费用,指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直接费用。

  第八条 期间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营运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活动而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修理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咨询服务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及其他管理费用。

  (二)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措营运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九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所缴纳的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综合基金。

  第十条 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办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一条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部分应予核减。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2.5%。

  福利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未达到的按实核算,不得核增。

  第十三条 燃料及动力费按实核算。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的核定,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苏价本[2007]3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