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危险废物处置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 核定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账册、原始凭证以及处置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固体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原始凭证、账册及成本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由直接处置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含地方综合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直接处置成本,指危险废物从收集、运输、贮存、焚烧、和残渣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燃料及水电费、其他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折旧费、修理费、收集运输费、残渣处置费、退役费用预提和其他营运费用。
(一)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指企业支付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发放的福利等。
(二)社会保障费,指企业应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职工住房公积金。
(三)燃料及动力费,指企业焚烧危险废物所消耗的柴油及其他燃料费、电费等支出。
(四)其他物料消耗,指直接用于危险废物处置,除燃料、水、电及低值易耗品以外如化学分析试剂等物料的消耗。
(五)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企业危险废物处置所消耗的单位价值较低或适应期限较短,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类器具用品的费用。
(六)折旧费,指房屋、设备、相关设施、器具、工具等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七)修理费,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日常维护等费用。
(八)收集运输费,指企业收集、运输危险废物所发生的人员费用支出以及车辆的折旧、维修、油料消耗等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