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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本[2009]385号)


南通市物价局:

  现将《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南通市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危险废物处置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服务收费标准,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处置,是指具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含医疗废物),通过焚烧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废物焚烧残渣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最终置于填埋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焚烧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危险废物处置一定范围内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 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监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危险废物处置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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