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招商代表管理办法
(云浮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9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招商和招商代表行为,有序开展对外招商工作和对外经贸活动,保护招商代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代表是指经云浮市招商引资局同意招聘,取得招商代表聘书,为云浮市招商引资提供相关服务的个人。
第二章 招商代表的选聘
第三条 招商代表面向社会招聘,报名应聘的人员,应填报《云浮市招商代表应聘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云浮市招商引资局同意,颁发《招商代表聘书》。《招商代表聘书》由云浮市招商引资局统一印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中国;
(三)遵纪守法;
(四)品行良好;
(五)愿意为云浮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招商代表聘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经济处分的;
(四)列入金融机构“黑名单”的。
第六条 《招商代表聘书》有效期1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对有招商成效的进行续聘。
第三章 招商行为管理
第七条 招商代表从事委托招商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云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招商代表应当按云浮市招商引资局授权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 招商代表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商披露云浮的招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