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三、生产企业职责及备案、申请程序
(一)备案
生产企业申请返还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应当在文件下发30日内到我办提请备案,并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进口、购买国产、自产的石脑油数量和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
备案时,应准备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类型说明(分为单一型生产企业和复合型生产企业,单一型生产企业是指仅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复合型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但不限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
3、企业生产概况,具体包括本企业生产的乙烯、芳烃类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石脑油的其他用途、财务核算办法;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见附1)。
年度终了以及企业进口的石脑油用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到我办重新备案。
(二)申请审核
申请审核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季度终了次月十五日前申请。
在申请返税前,生产企业应向我办报送以下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返税文件;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
3、购货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商务部出具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见附3);
6、《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产品销售明细表及销售收入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8、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
9、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生产、转出、结存台帐;
10、企业产品的产销存台帐;
1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2、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部分数据量大的资料需刻盘报我办备查。
四、专员办职责及受理、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