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名录库
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办理统计报告备案手续,接受统计调查。各级工商、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在办理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度检验手续时,要督促其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报告备案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监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清查工作。
四、严格执行服务业调查制度
市统计局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全市统一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各区、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要切实执行《长沙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按照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分工,认真界定调查对象和范围,及时给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记录。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统计局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服务业统计资料,确保调查范围准确、调查对象全面,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服务业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属于服务业的相关业务统计报表、资料,应同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严格履行法定统计义务,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
五、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做好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要依法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加强对服务业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统计局有关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公布;政府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有关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要经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评价考核服务业发展使用的综合统计资料,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并盖章的统计资料或者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媒体报道未公开的重要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之前,应当报请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