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直接经济损失8000万元以上。
  6.7.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市长)决定进入一级响应(见图5):
  6.7.3响应措施
  由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立即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与省、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区市的情况汇报;
  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省民政厅、民政部的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市长)或市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中午12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每4小时与灾区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害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厅、民政部,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6.7.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生活救助
  对因灾造成缺粮户,通过恢复生产、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7.1.1对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各区(市)要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救助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人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