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三级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
6.6二级响应
6.6.1灾害损失情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人口6-9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0-6000人;
因灾倒塌房屋2000-40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6%-35%;
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8000万元。
6.6.2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4的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响应。
6.6.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迅速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区(市)的情况汇报;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市民政局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省民政厅、民政部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每24小时与受灾区市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镇(街道)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民政厅、民政部,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视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6.6.4二级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6.7一级响应
6.7.1灾害损失情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临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60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4000间以上;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3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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