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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8)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6.3应急响应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响应措施。对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应急响应标准可酌情降低。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4四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1000人;
  因灾倒塌房屋300-10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成灾面积占25%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6.4.2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2的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
  6.4.3四级响应措施
  由受灾区市政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1)市民政局与受灾区市及时沟通灾害信息,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向省民政厅、国家民政部报告灾情;
  (2)根据灾区实际受灾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适情给予帮助。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救灾处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
  6.5三级响应
  6.5.1灾害损失情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因灾死亡人口3-5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3000人;
  因灾倒塌房屋1000-2000间;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5%-25%;
  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万元。
  6.5.2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3的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
  6.5.3三级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确定预案启动;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灾情;
  (2)向灾区派出工作组。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联系,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镇(街道)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4)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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