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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6.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行动。
  6.1.2一般灾害发生后,灾区镇(街道)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区(市)政府给予指导和帮助。
  6.1.3较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迅速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组织抗灾救灾,及时向灾区核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1)区(市)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
  6.1.4重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市减灾委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驻青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1.5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
  市政府的应急响应:
  (1)迅速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3)必要时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5)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6)根据需要请求驻青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
  (7)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8)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6.2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和运输工具;为参加抢险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准备必要的专用物资、器材,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预防次生、衍生灾害;
  (5)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国务院请求紧急支援;
  (6)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7)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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