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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地区、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户数。
  (4)已救济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已救济口粮人口、口粮数量、口粮救济款额;已救济衣被人口、衣被数量、衣被救济款额;已救济伤病人口、伤病救济款额;已安排恢复住房间数、户数、住房款额。
  5.2.2灾情报告时序
  (1)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
  (2)灾情初报
  凡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报区(市)民政部门,区市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汇总灾情后向市政府报告灾情,青岛市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上报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厅、局。
  (3)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市)、镇(街道)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市)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1时之前向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情况。
  (4)灾情核报
  区(市)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48小时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向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
  5.2.3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5.3灾情核定
  5.3.1各级民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按自然灾害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5.3.2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协调农业、水利、地震、气象、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3.3各级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5.3.4区(市)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特别重大灾害的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批准。
  6.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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