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机制。
4.2.2市、区(市)、镇(街道)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主要是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
4.2.3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4.2.4经贸、供销和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食品采购供应机制。
4.2.5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市、区(市)、镇(街道)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救灾装备准备
各级民政部门配备救灾应急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数码相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各级民政系统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4.5.2成立由当地驻军和消防等专业人员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并与当地驻军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4.5.3组建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评估机制。专家组成员包括民政、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4.5.4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成具备专业特长、门类齐全的志愿者队伍。
4.6预案及演练
4.6.1区(市)政府、镇(街道)、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市)政府、镇(街道)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4.6.2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后,应报市民政局备案。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救助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社会动员准备
4.7.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
4.7.2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布局,方便群众的捐赠。
4.8宣传和培训
4.8.1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每年组织1次市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区(市)不定期开展对镇(街道)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5.灾害的信息管理
5.1灾害响应的分级管理
自然灾害按轻重不同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响应、二级响应由市政府统一处置;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区(市)政府统一处置。
5.2灾情报告
5.2.1灾情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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