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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2.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2.1自然灾害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单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造成人口死亡;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4)区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成灾(指减产3成以上)面积占25%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2.2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1)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2)在国家、省、市发布有关自然灾害临灾预报、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灾害以上灾情时。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其它情况。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市减灾委员会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各主要成员单位共22个(应急机构如图1所示)。
  3.2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2)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成员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
  (5)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3.3市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向省政府报送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信息及处置情况;负责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报送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信息及处置情况;负责传达和反馈市政府领导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批示和办理情况;负责指导检查本预案的编修、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贸委: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的监控,协调本市地产救灾物资、商品的生产和供应。
  市建委: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
  市交通委: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市农委: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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