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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9〕5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10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2.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1.3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4指导方针
  1.4.1灾害救助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1.4.2各级政府应将抗灾救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资金和物资,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和广大民兵等快速反应力量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2.适用范围和启动条
  2.1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市的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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