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政府购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通知
(苏人社(L)[2009]104号 苏财社[2009]234号)
各省辖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和“统筹抓好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推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从2009年起,通过支持地方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办法,促进企业、院校及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加快培养一批社会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逐步建立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共同投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原则
鼓励地方政府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满足社会需求为目标,以解决我省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紧缺型技能人才需求为重点,按照“以就业为导向、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学校的基础作用,加快紧缺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对紧缺型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状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确定一批紧缺型职业(工种),培养1万名紧缺型职业(工种)从业人员成为技师、高级技师。
三、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办法
各地要通过财政补助、企业和个人分担等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按照“谁出资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鼓励企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特别要注重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各地培养的紧缺型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数量和工作绩效,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出资培养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对院校直接培养和经认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由院校和企业直接申请。对个人参加社会培训的,可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学员按规定标准先行向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用,待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委托培训机构办理有关申领手续。申请材料应附:《江苏省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2)、《江苏省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及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企业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
四、省补资金核定
为了充分发挥省级补助资金的扶持、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各地当年组织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在本地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我省紧缺型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或是参加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项目,当年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每培养一名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的培养标准,结合当年省补资金总额、地方经济状况,给予地方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
某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省补助资金=(2000元×技师培养人数+3000元×高级技师培养人数)×地区补助系数×省调节系数。
地区补助系数:苏北补助系数为1;苏中补助系数为0.8;苏南补助系数为0.6。
省调节系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省补助资金总额安排情况、全省高技能人才培养数量和质量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
五、省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本地上年度经培训后取得我省确定的紧缺型职业(工种)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和人员名单汇总,会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时应附:《江苏省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4)和《江苏省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人员汇总表》(附件5)。省直和中央驻苏单位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上报紧缺型高技能人才信息必须准确、详实、完整,对重复申报的,省将不予补助。
(二)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省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是:每年4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市)上报材料,审核各地上年度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结算上年省补助资金。2009年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省补助资金按截止到2009年11月底已取证人数预拨。
(三)省补资金从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及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及省直、中央驻苏单位,专项用于各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六、紧缺型职业(工种)范围
紧缺型职业(工种)的确定,应符合我省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属于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的范围。
每年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企业用工需求、人力资源市场求人倍率、行业预测以及职业(工种)技术含量、新职业开发引导、高新技术发展动态等基础上,于一季度末向社会公布我省当年度紧缺型职业(工种)参考目录(2009年紧缺型职业(工种)参考目录附后)。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中选择不超过十大类、三十个职业(工种)作为本地紧缺型职业(工种)。对未列入参考目录,但确为本地重点发展产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由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4月3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增加职业(工种)申请计划,经省厅同意后可列为紧缺型职业(工种)范围。各地申请增加的职业(工种)数目不得超过5个,且当地当年度紧缺型职业(工种)数目不得突破三十个。
七、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项目申报补贴的条件
1、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定点企业。
2、省政府确定的支柱产业、优先重点发展产业和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ISO9000质量认证并遵纪守法企业,组织对本企业员工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
3、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项目的企业必须落实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技能人才相关待遇。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提高政府购买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成果的有效性。
(二)建立紧缺型技能人才预测机制。加强对紧缺型技能人才的预测是开展紧缺型人才培养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根据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展技能人才现状调研和需求预测,逐步构建起企业、行业(协会)、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与政府部门间畅通、快捷的技能人才供需信息网络,为有效开展紧缺型技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供科学依据,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三)优化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紧缺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为提高培训质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行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开发与引进、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优胜劣汰,并逐步推行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度,以最广泛地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
(四)加强规范管理。各地应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状况,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果机制,根据需要加大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并与省补资金统筹使用。各地对省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必须专项用于对培养单位的补贴。享受补助资金的省直和中央驻苏单位要认真做好补助经费的监管工作,完善由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参与的监管体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享受政府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单位建立基础台账,并规范管理。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认真做好涉及培训鉴定相关资料、经费收支的台账记录,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