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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的通知
(苏人社(L)[2009]12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我省各统筹地区于2009年12月30日前开始执行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乙类药品按规定调整后,另行通知执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不得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二、原《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乙类药品属于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按照甲类药品相关政策执行。

  三、现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中涉及甲型H1N1流感患者治疗必需的药品,按照《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L)〔2009〕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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