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住院综合大楼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9〕35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住院综合大楼项目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8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该项目位于开福区湘春路53号1、6、7栋的范围内涉及张次秀等79人1186.4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及界址以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90616051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