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抚顺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和《抚顺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17日
抚顺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直机构以及市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市直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市直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做出提供或不提供本部门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市直行政机关中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处室负责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市直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在指南中应当告知公众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程序和获取方式,以及工作机构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市直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邮寄、传真及现场受理和其他便民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告知填写内容和所需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开通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并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电子版,供公众下载。市直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代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