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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单位关于《长沙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给学校主管部门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70%。各类人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确定,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占学校主管部门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项目,由县级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艰苦程度确定不同等次的标准。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案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总量,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要考虑校长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等因素,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岗位职责确定具体标准,按月发放。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是指由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学校行政正职(不含完全中学校长)。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四、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实施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住房、医疗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范围,另行规范。在国家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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