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级工业、科技、农业、商贸等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富民的部分,按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管理使用,并报送市创业办备案。如上述资金使用的方向不属于创业富民政策范畴、额度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市财政局将据实减少其下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所得部分统筹用于创业富民工作。
市级当年财政专项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含部门整合资金)由市创业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对公示后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整理,拟定市本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报主管创业富民工作的市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领导最终批示到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资金下达手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拨款程序。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实行公示及异议处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在公示之日起10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所公示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支持额度、审批的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对匿名无正当理由要求提高支持额度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异议由市创业办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把处理意见上报市创业领导小组最终决定。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扶持资金应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进行财务处理,非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资金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辖区和市创业办、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项目,市财政局除收回全部资金以外,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项目在资助期内因故中止(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专项资金使用完毕1个月内向市创业办如实报送项目落实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创业办、市财政局有权随时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取得实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市创业办、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