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材料。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产值销售收入等;
(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范;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明细账单和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项目贷款合同和利息支出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还需提供高校毕业证(在读大学生提供在校学习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涉及本办法第十条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的,还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材料。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产值销售收入等;
(三)企业经营者与市级创业基地的租赁合同、缴费收据、申请表格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范。
大学生在创业基地外租赁经营场所创业,申请补助的,还应提供高校毕业证(在读大学生提供在校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市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专项资金,分类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实行即时申报、分批审核、分批公示、逐批下达资金的方式,每季末安排1次资金拨付。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包括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和各区、县(市)创业办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业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实行项目库管理。
初审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查验企业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等。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由各级创业办查看原件,予以核实后方可受理。
第十九条 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和各区、县(市)政府对经申报、初审、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在本级专项资金给予必要扶持,并及时报市创业办备案。符合本办法规定,需要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由项目所在地创业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创业办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二十条 申请贷款贴息和资助项目的,按照企业的行业属性分别由市级工业、科技、农业、商贸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由市创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经审定通过后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个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情况将分期分批在《长沙晚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